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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视谈话事情步伐》

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视谈话事情步伐

(2026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6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

第一条 为了压实党委(党组)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对“一把手”的治理监视,,凭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和有关划定,,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地方党委和凭证《中国共产党党组事情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在日常羁系事情中,,同下级党委(党组)、、、单位党组织(以下统称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就其推行周全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形和严酷自律情形开展的谈话(以下简称监视谈话)。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事情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开展监视谈话,,党的下层组织开展监视谈话,,参照本步伐执行。

党组织接纳谈话方式处理问题线索或者开展任职谈话、、、诫勉谈话,,凭证有关划定办理。

第三条 党委(党组)应当坚持和增强党的周全向导,,健全周全从严治党系统,,完善党内监视制度,,增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视,,强化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教育、、、治理、、、监视,,催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第四条 开展监视谈话,,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

(一)坚持党要管党、、、周全从严治党;

(二)坚持突出重点;

(三)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坚持问题导向;

(五)坚持实事求是。

第五条 监视谈话包括按期谈话和实时谈话。

党委(党组)应当连系巡视巡察、、、纪律审查、、、审计监视、、、专项督查、、、干部审核等情形,,制订开展按期谈话的年度妄想,,明确事情分工和完成时限。地方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党组(党委)在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一届任期内,,应当做到对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按期谈话全笼罩。

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应当实时谈话 ::

(一)信访举报反映其所在党组织管党治党方面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

(二)其所在党组织因履责不力或者作风不正被上级党组织转达品评,,或者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所在党组织在落实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审核中,,被发明保存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

(四)其所在党组织统领规模内爆发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袒露出的问题具有典范性、、、代表性,,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

(五)其自己在政治、、、头脑、、、事情、、、生涯、、、作风、、、纪律等方面保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六)其他需要开展实时谈话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办公厅(室)〔推行办公厅(室)职责的部分,,下同〕认真组织监视谈话事情。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分、、、宣传部分、、、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驻足职能职责予以配合,,提出被谈话人人选的建议,,提供有关情形和质料,,凭证需要派员加入谈话。

第七条 开展监视谈话,,应当由党委(党组)向导班子成员作为谈话人,,接纳个体谈话的方式举行。其中,,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州里(街道)党(工)委书记开展按期谈话的,,应当由上一级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第八条 开展监视谈话,,应当凭证被谈话人及其所在党组织的现真相形确定谈话内容,,做到直奔主题、、、直面问题,,见人见事见头脑,,力戒形式主义、、、权要主义,,防止只讲效果不讲问题,,防止当老好人、、、敬重羽毛,,防止面面俱到、、、走过场。

第九条 开展按期谈话的,,谈话人应当认真做好谈话准备,,比照《党委(党组)落实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划定》、、、《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对“一把手”和向导班子监视的意见》等规则文件,,深入相识被谈话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有关情形。被谈话人应当认真比照上述规则文件开展自查,,深入查找推行周全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严酷自律方面保存的差别和缺乏。

开展实时谈话的,,谈话人应当聚焦被谈话人保存的问题,,做好谈话准备。

第十条 开展按期谈话,,凭证下列方法举行 ::

(一)被谈话人报告自查情形;

(二)谈话人转达有关情形、、、严肃指出问题;

(三)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说明;

(四)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

(五)被谈话人作亮相讲话。

开展实时谈话,,参照前款划定举行,,并形成相关纪录。

第十一条 被谈话人应当围绕监视谈话指出的问题,,认真比照检视,,在谈话竣事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步伐,,并将谈话后的头脑熟悉、、、整改步伐向开展谈话的党委(党组)报告。其中,,关于推行周全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整改步伐,,应当向向导班子其他成员转达。

被谈话人应当在谈话竣事后3个月内向开展谈话的党委(党组)报告整改情形。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办公厅(室)应当汇总留存谈话纪录、、、被谈话人整改步伐以及整改情形等质料,,并将有关情形抄送本级纪律检查机关(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分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制订落实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年度使命安排时,,应当把开展监视谈话作为向导班子及其成员推行责任的主要内容。

党委(党组)在每年年头报送的落实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形报告中,,应当专门报告上一年度开展监视谈话事情的情形。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将开展监视谈话情形作为每年述职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在落实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审核、、、向导班子和向导干部审核等相关审核事情中,,应当相识下级党委(党组)及其向导班子成员开展监视谈话事情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在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形的监视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明和推动解决监视谈话事情保存的问题。

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分应当把党委(党组)开展监视谈话情形、、、被谈话人整改情形纳入日常监视。

第十六条 关于监视谈话中涉及党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有关职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

(一)党委(党组)及其向导班子成员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监视谈话职责;

(二)被谈话人在监视谈话中不如实报告情形;

(三)被谈话人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搪塞整改、、、虚伪整改甚至迎风违纪;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军队可以凭证本步伐,,制订军队党委开展监视谈话事情细则。

第十九条 本步伐由中央纪委认真诠释。

第二十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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