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修订)
第一条 研究生营业费是作育研究生的专项用度,,应所有用于研究生的作育。研究生营业费的开支规模包括:质料费、试制费、加工费、试验费(含上机费),,须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小型低值仪器装备费,,论文版面费,,以及出差费和约请有关专家审阅研究生论文和举行论文答辩时必需开支的有关用度。不可用于劳务费、助研费等项目开支。
第二条 研究生营业费的标准按划定计发。代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营业费,,从其所交作育费中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营业费的治理实验校(研究生处、财务处)、学院及导师三级治理。每年十月初研究生处按人数和作育方案所划定的学习年限将昔时研究生营业费下拨到导师,,研究生使用经费时需经导师批准。
第四条 研究生营业费在用于研究生外出视察研究,,搜集资料或加入学术活动以及约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加入论文答辩等时,,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条 使用研究生营业费所购置的仪器装备质料、资料等均是国家工业,,应凭证学校的有关划定办理挂号、报销、治理和使用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营业费实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自尊”的步伐。
(一)研究生营业费按作育方案中划定的学制年限计发。提前结业研究生按着实际学制年限计发营业费。延期结业研究生在延恒久内不再发给营业费。
(二)在办理乞贷和报销手续时,,需经导师签字后方能举行。
(三)必需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内使用研究生营业费,,不得超预算使用。
第七条 论文评审及答辩用度按以下标准:校外专家评审论文200元/份、校内专家评审论文100元/份,,校外论文评审治理费50元/份,,论文答辩100元/生。
第八条 本划定由研究生学院认真诠释。
第九条 本划定从二0一0年九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