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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治理中心采购事情纪律
【信息时间 :: 2014-10-31 阅读次数 ::
招投标治理中心采购事情纪律


一、、、不得违反已批准的采购事项开展采购事情 ;; 不得违反采购事情划定的程序开展采购事情。。

二、、、不得规避学校监察部分、、、财务部分及职能部分代表或项目使用部分代表的监视开展招标事情。。

三、、、不得违规宣布采购通告或资格预审通告。。

四、、、不得在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五、、、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倾轧潜在投标人。。

六、、、不得降低采购文件中划定的资质要求接受不切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七、、、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倾轧任何正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八、、、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加入投标。。

九、、、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配合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不得违规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目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形 ;;回复投标人询问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商业神秘。。

十二、、、不得向他人透露采购项目中设有并要求保密的标底 ;;不得向他人透露采购项目的内部预算、、、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其他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十三、、、不得吸收采购文件中划定提交采购文件的阻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十四、、、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添或镌汰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五、、、不得在划定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十六、、、不得干预按正常程序举行的评标和定标事情。。

十七、、、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十八、、、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历程中爆发的质料、、、资料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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